補充核釋「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、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」

茲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月25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85號函(詳如附件),有關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由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、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。